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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先涛与谢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涛,谢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初343号原告:李先涛,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原告李先涛之妻。特别授权。被告:谢宏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李先涛诉被告谢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宏华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宏华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承诺在2014年6月22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在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拒不偿还剩余部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谢宏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及户籍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谢宏华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李先涛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如逾期还款,则按月付息的事实。被告谢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谢宏华未提交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被告谢宏华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2日,如到期未还则按月付息,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逾期利率。2014年6月3日,原告因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押期间,原告将该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告知其妻子,后原告之妻王红梅多次找被告谢宏华催讨借款,但被告在陆续偿还3万元后,至今拒不偿还剩余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宏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先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谢宏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至今拒不偿还剩余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万元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先涛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