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德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726号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71480P,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樊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明。被告:刘德忠,1977年7月26日生。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