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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赵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29号原告:赵某1,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某2,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某3,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被告:赵某4,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1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简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