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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太文与朱洪良、郑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太文,朱洪良,郑水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868号原告:郭太文,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陈田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竹,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良,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郑水法,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太文诉被告朱洪良、郑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太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太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太文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