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44邓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红霞,邓军,甘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红霞,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军,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甘美蓉,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华红霞与被执行人邓军、甘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华红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红霞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红霞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