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玉红与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红,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442号原告:熊玉红,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周舟,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熊玉红与被告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文书不能向周舟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彩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