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某失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鹤山农场第六管理区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看守所。辩护人王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81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以上诉人行为是一般失火行为而不构成失火罪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云鹏审判员 张喜军审判员 侯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