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587号原告:刘某1,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43岁,汉族,个体。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孙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