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牛草先与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曹文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草先,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曹文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835号原告牛草先,1971年10月7日出生,女,汉族。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住所地达旗树林召镇长征路、原工商银行办公楼。公司负责人:薛海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曹文光,男,汉族。原告牛草先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曹文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曹文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草先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贵嘉园、曹文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