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与舞钢市盛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舞钢市盛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36号原告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住所地:舞钢市寺坡一马路道北。经营人:王珊珊。被告舞钢市盛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技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叶应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诉被告舞钢市盛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不能提供被告舞钢市盛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舞钢市金悦车汇服务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闫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