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麦来也与马二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来也,马二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民初104号原告:马麦来也,女,生于1995年1月23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二力,男,生于1988年11月24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马麦来也诉被告马二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麦来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二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麦来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儿子马小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2.判令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走。3.请求判被告支付经济帮助费20000元。4.请求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一男孩马小虎,现年2岁,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马二力未答辩。原告马麦来也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一个男孩,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主张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走及被告支付经济帮助费20000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男孩马小虎由被告马二力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二、原告马麦来也的陪嫁品组合柜一组,123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冰柜一个,烤箱一个,炕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留归被告马二力使用;三、被告马二力支付原告马麦来也经济帮助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麦来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