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戚吉文与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吉文,丁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2322号原告:戚吉文,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丁嘉亮,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戚吉文诉被告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戚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1.判令被告丁嘉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丁嘉亮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7天等。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元,余款未交付。届期,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届期未按约归还,显已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戚吉文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丁嘉亮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佳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