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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264号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光明街1号二层223室。法定代表人:林荣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彩,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石,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李秀华,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