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淑琴、刘文超与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青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刘文超,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青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82号原告王淑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文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宋仕首,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宇,男,197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2197509060013),汉族,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中和祥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占伟,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1197202023859),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柳编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刘文超诉被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青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刘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66元,由原告王淑琴、刘文超承担。审 判 长 王 学 峰审 判 员 马 艳 茹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乌 日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