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长河与姜福臣、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河,姜福臣,韩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089号原告:刘长河,男,汉族。被告:姜福臣,男,汉族。被告:韩桂华,女,汉族。原告刘长河与被告姜福臣、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长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长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