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康文国与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国,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41号原告:康文国,男,1956年7月16日生,住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焦春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总经理。原告康文国与被告大连市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