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绪忠与余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忠,余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85号之一原告:郭绪忠,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余非,男,汉族,1958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忠诉被告余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绪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由原告郭绪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