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绪全与被执行人吴礼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全,吴礼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全,男。被执行人吴礼贵,男。本院在执行张绪全与吴礼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吴礼贵应赔偿张绪全医疗费、误工费等22080元、、预交诉讼费505元,承担执行费231.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绪全与被执行人吴礼贵达成和解协议后,吴礼贵按和解协议当场付给张绪全案件款21500元,交纳了执行费231.2元,申请执行人张绪全收到吴礼贵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航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