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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48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迴乡垂阳村村委会诉被告宋林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宋林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0481民初248号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有良,职务村委主任。被告:宋林虎,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林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