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与陈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陈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364号原告: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9号(财政局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丽,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丽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1元,减半收取1570.5元,由原告福建融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