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徐昌,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正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临港工业区园区道路14号。法定代表人:徐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田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兴阳北路。法定代表人:马以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昌,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李国庆,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徐昌、李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资产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