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新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都路与龙溪路路口时,与停驶的被害人王某3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王某3受伤,王某3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男,殁年66岁),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3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报警并于2016年9月2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3的近亲属达成38万元的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平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