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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兴、孙世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兴,孙世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兴,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世聪,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兴、孙世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8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