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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秀芹与汤贵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芹,汤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36号原告:周秀芹,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汤贵东,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芹与被告汤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秀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