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秀芹与汤贵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芹,汤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36号原告:周秀芹,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汤贵东,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芹与被告汤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秀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