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树财与李志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财,李志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434号原告:张树财,男,汉族,住开鲁县。被告:李志银,男,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财与被告李志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财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树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