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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志国与张文才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国,张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93号原告:杜志国,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2********,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海兴村*组。被告:张文才,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2********,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镇内一委。原告杜志国与被告张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东于2016年2月18日在原告杜志国处借款90,000.00元,被告张文才为该款的担保人,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刘东、被告张文才均已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文才于2017年4月5日给付原告杜志国40,000.00元,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杜志国50,000.00元,逾期不给付按原条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0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