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云达与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达,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郝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原告:王云达,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南路1号1幢01层101内132室。法定代表人:尹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魁,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秀兵,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达与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阳益海公司)、被告郝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秀兵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秀兵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