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918孙扣林与杨殿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扣林,杨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孙扣林,男,1949年12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被执行人:杨殿宏,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扣林与被执行人杨殿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殿宏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海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和解协议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现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