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5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物业公司与余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余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20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南县大众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汉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毛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