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夫银与周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夫银,周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795号原告:刘夫银,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彬,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吕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本院2017年3月29日对原告刘夫银与被告周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的(2017)皖06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第四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彬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周彬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