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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晓鸣、余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晓鸣,余春梅,雷建军,叶春伟,赖儒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937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一舟,系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遥遥,系该社员工。被告:钟晓鸣,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余春梅,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雷建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畲族,住。被告:叶春伟,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赖儒英,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晓鸣、余春梅、雷建军、叶春伟、赖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钟晓鸣、余春梅、雷建军、叶春伟、赖儒英已归还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