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