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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