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李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44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