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李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44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