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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新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11号申请保全人:田新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申请保全人:马春梅,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平罗县。被保全人:杨小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回族,某单位职工,住大武口区。被保全人:李翠玲,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回族,某烧烤店业主,住大武口区。申请保全人田新军、马春梅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杨小军、李翠玲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号房��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7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杨小军于2015年11月6向申请保全人田新军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杨小军、李翠玲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永欣园***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保全人田新军、马春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