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安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安生,张丽妹,林积成,刘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安生,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丽妹,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积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子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安生、张丽妹、林积成、刘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