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095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胡某,女,生于1979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因被告经常与原告及家人吵闹,自2012年6月底双方便正式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基本再无来往。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再维持这种婚姻没有意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如上。被告胡某辩称,原被告生活中虽然有点矛盾,但是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为这是第二次婚姻,与原告刚认识时就想好好过日子,有矛盾可以解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2年5月3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彼此需要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以便消除误会与不信任。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遇事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地步,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