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364李道松与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松,李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1364号原告:李道松,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平,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道松与被告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和被告李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同时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归还。欠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被告李淑平辩称: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原告拿刀胁迫被告写下的,被告并不欠原告的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李淑平因需向原告李道松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李淑平欠小要8000元整,2015年2月14日”,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其村村民李道松小名“李小要”,同属一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淑平欠原告李道松8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村委会证明及原、被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李淑平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借条是原告胁迫其书写的,因其提供的证人系被告的儿媳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道松欠款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淑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