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殷明与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徐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499号原告:殷明,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徐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原告殷明与被告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因装修欠原告工资款5400元,被告虽多次表示偿还,但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而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5400元及利息。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在××县,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根据一般管辖原则,该案应由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聪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7)皖0802民初499号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殷明与被告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2017)皖0802民初499号民事裁定,该案由贵院审理。现将该案移送贵院,请查收。联系人:民一庭潘小红联系电话:570****2017年4月17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