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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荷敬与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崔龙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54号申请保全人:许荷敬,女,1989年10月16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保全人:崔龙石,男,1955年6月2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许荷敬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崔龙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许荷敬于2017年3月3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许荷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刘英子名下的商业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000.00(申请保全人许何敬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许何敬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