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明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6号罪犯陈明清,男,1998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被评为监狱表扬(折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明清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建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明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卓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皓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