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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存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李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永存,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存追缴罚金一案中[案号:(2016)兵08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