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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刘财与被告陈洪娟、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陈洪娟,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44号原告:刘财,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英,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军,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与被告陈洪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