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刘财与被告陈洪娟、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陈洪娟,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44号原告:刘财,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英,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军,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与被告陈洪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