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珍、李国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文珍,李国辉,李德英,李本全,熊和贤,徐思平,张华荣,顾怀兵,杨连学,赵邵华,曹宣贵,卯生玉,张化学,罗志华,卯生友,付汉荣,吴维珍,董孝裕,谢忠秀,赵贵芬,张志秀,张以良,樊琴章,张志友,徐中能,杨卫洪,甘桂仙,付汉斌,付碧珍,罗志秀,彭荣华,张明宪,李明秀,李国彦,甘贵华,李永才,吴道生,顾怀相,何金莲,彭定明,顾怀荣,彭定华,彭定友,杨德飞,吴维明,顾怀秀,吴学友,马明先,王德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樊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珍,女,汉族,1951年8月1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辉,女,汉族,1932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英,女,汉族,1942年12月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本全,男,汉族,1949年11月4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和贤,女,汉族,1950年8月1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思平,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华荣,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怀兵,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连学,男,汉族,1939年4月1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邵华,男,汉族,1955年6月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宣贵,男,汉族,1953年5月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卯生玉,女,汉族,1944年12月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化学,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志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卯生友,女,汉族,1947年11月1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汉荣,女,汉族,1934年1月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维珍,女,汉族,1930年8月24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孝裕,女,汉族,1936年7月1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忠秀,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贵芬,女,汉族,1957年4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秀,女,汉族,1947年6月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以良,男,汉族,1944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琴章,女,汉族,1939年1月2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友,男,汉族,1939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中能,男,汉族,1938年8月10日生,住贵州���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卫洪,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桂仙,女,汉族,1949年3月1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汉斌,男,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碧珍,女,汉族,1947年11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志秀,女,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荣华,男,汉族,1925年6月2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于2001年3月6日死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宪,男,汉族,1938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秀,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彦,女,汉族,1945年1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贵华,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才,女,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道生,女,汉族,1947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怀相,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金莲,女,汉族,1944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定明,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怀荣,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定华,男,汉族,1953年12月1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定友,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飞,男,汉族,1953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维明,男,汉族,1926年4月1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怀秀,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学友,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明先,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凤,女,汉族,1949年9月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原毕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敬斌,区长。第三人樊国华,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再审申请人陈文珍等49人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行终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文珍等49人申请再审称: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认定事实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开庭审理。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未开庭审理,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一二审法院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陈文珍等49人请求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市国用(2003)字第1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生效的(2011)黔毕中行终字第126号判决和(2012)黔毕民初字第0170号裁定均明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之母张学英颁发毕市国用(2003)字第1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争议之地的使用权属第三人。再审申请人如对上述判决或裁定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一二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其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诉权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裁定驳回,故二审法院无需对实体问题开庭审理。综上,陈文珍等4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珍等49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凤芹审判员 邓洪波审判员 杨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馥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