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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张继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张继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449号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邵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福路,经理。被告: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5层6547。法定代表人:张继伟,经理。被告:张继伟,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张继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亚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