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久松与何家洪、何家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久松,何家洪,何家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022号原告:何久松,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告:何家洪,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告:何家君,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原告何久松与被告何家洪、何家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久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久松撤诉。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