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17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志刚与赵皓宇、闫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刚,赵皓宇,闫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7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志刚,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保障华庭13栋4单元3楼3号。被执行人赵皓宇,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原大道恒大绿洲6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闫欣,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士,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原大道恒大绿洲6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马志刚申请执行赵皓宇、闫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赵皓宇、闫欣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赵皓宇、闫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赵皓宇、闫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赵皓宇、闫欣名下各一套房产、预查封了赵皓宇在松北区万宝大道3388号凯利家生活广场(商业区)3号楼3-11、3-12、3-13、3-14号商业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分,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皓宇、闫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赵皓宇、闫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