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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英诉被告马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82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