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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祁成学、宋建听再审审查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成学,宋建听,宋盘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申8号原审原告:祁成学,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原审被告:宋建听,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原审被告:宋盘池,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判决书中的被告“宋建听,男,1962年4月3日生”,户籍登记为“宋建建,男,1962年5月6日生”,即判决书载明的被告身份信息与户籍登记不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查控,案件无法执行。经院长批准,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经审查后,合议庭认为本案被告宋建建的名字及出生日期均有错误,应当进入再审改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进入再审。审判长  肖云鹏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