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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衡水裕华染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衡水裕华染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民,主任。被执行人衡水裕华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葛福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38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960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以后利息另计)、诉讼费58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82元,共计417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裕华染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7322元。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