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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2李红华与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春申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华,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春申营业部,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华,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春申营业部,住所地江阴市阳光路31号、33号。负责人:赵钰,该营业部经理。第三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89519-8,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南二路。法定代表人:林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华与被执行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春申营业部(以下简称港中旅春申营业部)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红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港中旅春申营业部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2016]第12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港中旅春申营业部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港中旅春申营业部系第三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于2016年8月2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李红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变更、追加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其分支机构港中旅春申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港中旅春申营业部,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已注销,申请执行人李红华申请变更该法人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红华履行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2016]第12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陈红英人民陪审员  余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婷 百度搜索“”